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关于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
(2016年8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加大无证食品经营疏导力度,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市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限定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限定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的微小餐饮单位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限定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限定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经营其它项目的零售药店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二、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具体要求
(一)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办理程序
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1)。
(三)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2.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附件1
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经自查,本单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达到以下要求。对不实承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
自查和评价方法 |
自查结果 (是否符合) |
1.选址 |
餐饮服务单位周边无暴露垃圾场站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具备给排水设施,有城市管网自来水;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在室内。申报的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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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 |
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水池或水盆(桶),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容器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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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
具备餐用具清洗水池或水盆(桶),并与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分开,具备餐具消毒设施(消毒粉或消毒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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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及原料储存加工设施 |
配备冰箱等冷藏设施,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烹调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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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经营特别许可项目 |
本单位不经营冷食类食品(凉菜)、生食类食品(刺生)、裱花蛋糕、自酿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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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
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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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卫生 |
地面、墙壁平整、干净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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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 |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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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经自查,本单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达到以下要求。对不实承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盖公章)
自查项目 |
自查和评价方法 |
自查结果 (是否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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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
不得设置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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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贮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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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闭合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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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活区分(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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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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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设施 |
通用 要求 |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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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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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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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非食品有合理的空间和物理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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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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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要求 |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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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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